根據濕地保育法第40條的解釋及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得出以下兩點結論: 1. 根據第一項,公布施行之後根據本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將繼續保有其重要地位,視同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核定公告的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 2. 根據第二項,公布施行之後根據本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將視為第十二條第一項中提到的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需要進行檢討。再評定期限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並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3)。台濕:濕地保育法。檢自http://wetland.epa.gov.tw/lp-203-1.html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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