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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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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
  2. 2.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
  3. 3.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逾期者,原公告之處分失效。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暫定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及時有效之維護措施,避免破壞,並得視需要公告必要之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五條所定禁止之行為。
  5. 5.前項措施或公告,應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濕地保育法第12條訂立了暫定重要濕地的程序和相關措施。根據該條第1項,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的地區被視為暫定重要濕地。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濕地發生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的申請,直接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根據該條第3項,被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的地區應在公告日起九十天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九十天,但超過期限,原公告的處分就失效了。根據該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及時有效地採取維護措施,避免破壞暫定重要濕地。根據需要,可以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行為,這些公告和措施應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5號判決,濕地保育法第12條中的暫定重要濕地程序應該依法進行評定,並在公告後九十天內完成評定程序。該判決中也提到,暫定重要濕地公告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避免環境破壞。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   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   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逾期者,原公告之處分失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暫定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及時有效之維護措施,避免破壞,並得視需要公告必要之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五條所定禁止之行為。   前項措施或公告,應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6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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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第 12 條規定:「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濕地保育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