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第13條規定了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的制定和檢討程序。根據該條款,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並進行濕地的總體規劃和推動保育策略與機制。這些綱領應該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並報行政院備查。 依照最新的相關資料,濕地保育法第13條的執行細則可以在「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文件中找到。根據這份文件,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的制定和檢討是為了確保濕地保育工作能夠有效地進行並持續改進。該綱領應包括一系列的保育目標、策略和措施,以確保濕地的保護、管理和永續利用。 舉例來說,根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可能會制定保育目標,例如確保國家重要濕地的零損失,並推動濕地生態廊道的建立和環境教育計畫。此外,制定檢討期程,以每五年重新評估保育綱領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並根據最新的科學研究和政策發展進行修訂。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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