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 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擬訂或指定由其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14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 1. 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國際級的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訂,並經行政院核定。 2. 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若有必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3. 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表示地方級的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制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4. 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若有必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協調各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制訂,或指定其中一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然後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些程序確保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在不同層級之間的協調與合作,並符合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責任分工。透過這些程序,可以確保有效的濕地保育措施得到制定並實施。 資料來源:濕地保育法、茄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 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商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共同擬訂或指定由其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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