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濕地保育法第15条的规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计畫应包括以下事项: 1. 计划的范围和年期。 2. 上位和相关法规、计划的指导事项。 3. 当地社会和经济的调查和分析。 4. 水资源系统、生态资源和环境的基础调查和分析。 5. 土地和建筑的使用现状。 6. 需要优先保护的具有重要科学研究、文化资产、生态和环境价值的区域。 7. 濕地系统的功能分区、保护、恢复、限制或禁止行为、维护管理的规定或措施。 8. 允许进行明智利用的项目和管理规定。 9. 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计划。 10. 应急响应和恢复措施。 11. 财务和实施计划。 12. 其他相关事项。 2. 当主管机关认为与重要濕地相邻的其他濕地及周边环境需要保护利用时,应将其纳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计画的范围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 3.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计划除了需要使用文字和图表进行说明外,还应附上计划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五千分之一。 4.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计划核准发布实施后,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城市计画桩测定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桩位测定和地籍分割测量。 5. 中央主管机关应与水资源相关机关一起制定重要濕地内灌溉、排水、蓄水、放淤、供水、投放或其他影响地面水或地下水的行为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的范围和年期、相关指导事项、当地社会和经济调查、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基础调查、土地和建筑使用现状等内容。此外,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计划应配有计划图,并且应纳入与其相邻的其他濕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计划的核定发布后,主管机关可以进行桩位测定和地籍分割测量。此外,中央主管机关应与水资源相关机关一起制定影响地面水或地下水的行为的标准。这些规定通过具体的要求和措施,确保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计划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 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 四、水資源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 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 六、具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及環境價值之應優先保護區域。 七、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其保育、復育、限制或禁止行為、維護管理之規定或措施。 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 九、水資源保護及利用管理計畫。 十、緊急應變及恢復措施。 十一、財務與實施計畫。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認為鄰接重要濕地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有保育利用需要時,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一併整體規劃及管理。 第一項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樁位測定及地籍分割測量。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水資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重要濕地內之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或其他影響地面水或地下水等行為之標準。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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