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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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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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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 (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騷擾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206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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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第 25 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濕地保育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