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第24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在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時,若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的損失,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2. 補償金額、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我所查到的相關資料,濕地保育法第24條主要是針對主管機關在進入土地、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以及進行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時,若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到損失,應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金額、方式等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然而,具體的補償金額、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我無法得知,因為在提供的文獻中並未提及具體的內容。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