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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2.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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