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第6條的內容如下: 1. 主管機關應定期與相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庫和專屬網頁,供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和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外,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環境保護署、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相關單位合作,進行濕地生態調查,以了解濕地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狀況。他們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如鳥類種類、植被分佈、水質狀況等,並建立資料庫和專屬網頁,供其他相關單位使用。 2. 為了進行調查,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可以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有或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勘查或測量措施。公有或私有土地的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例如,當主管機關需要調查某個濕地的狀況時,他們可以派員進入該濕地進行調查。他們可以攜帶相關的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明或授權函,以證明他們的合法性。土地的權利人或管理人需要與主管機關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並不得阻礙或拒絕機關的調查工作。 3. 在進行調查前,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有或私有土地的權利人或管理人。如果通知無法送達,則可以以公告方式進行。 例如,當主管機關需要進入某個私有土地進行調查時,他們應該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土地的權利人或管理人。如果通知無法送達,他們可以通過在報紙或公告板上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 4. 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來執行上述業務。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委托其他機關(如環境保護署)、學校或團體來進行濕地調查工作。這些被委託的機關或組織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進行相關的勘查、測量或資料收集工作。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報告和資料給主管機關,以供其後續的分析和利用。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為執行前項調查,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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