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濕地保育法》第7條的規定: 1. 對於重要濕地的評定、變更、廢止以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擬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該以公開方式進行。 2. 中央主管機關為了處理前項所述的事務以及其他相關的濕地保育政策的規劃、研究等事項,應該設置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和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一半。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審議時,可以準用前兩項的規定,或者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中的審議機制合併辦理。 4. 在重要濕地的評定、變更、廢止以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擬訂中,如果涉及到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情況,核定之前應該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他們的同意。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濕地保育法第7條的內容和規定。該法條主要是關於重要濕地的評定、保育利用計畫的擬訂以及相關事項的審議機制等。根據法條的規定,該法的執行應該具有公開性和透明度,需要設置審議小組並由專家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以確保其專業性和公正性。同時,在與原住民族相關的事項上,需要與當地原住民族進行諮商並取得他們的同意。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濕地保育的合法性和尊重原住民族的權益。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準用前二項規定或得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審議機制合併辦理。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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