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 5 條,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 這個條文強調濕地的保育與明智利用,並提出了幾個保育及明智利用的原則。首先,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其次,應加強保育濕地的動植物資源。同時,具有生態網絡意義的濕地及其周邊環境和景觀應該進行妥善的整體規劃和維護。最後,為了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等目的,應推動濕地系統的整體規劃;在必要時,可以在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網站,濕地保育法 (https://reurl.cc/em2Dyr)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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