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濕地保育法第23條,有以下兩個明確的規定。 1. 重要濕地的經營管理必須根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進行,除非符合本法或漁業法的使用者外,從事在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的人,必須向所屬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且可能被要求支付費用。經營所得的相關收益,必須支付一定比例的回饋金。 2. 有關經營管理許可、收費、使用方式、回饋金支付比例、會計稽核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的辦法,將由主管機關制定。 這些規定意味著,在重要濕地內經營、經商、旅遊營利的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獲得許可,他們還可能需要支付費用,並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作為回饋金。詳細的申請程序、收費標準以及回饋金支付比例等事項將由主管機關制定,並可能被要求進行會計稽核。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用、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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