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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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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2. 2.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3. 3.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22條的規定: 1. 在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土地,主管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徵收、撥用或租用,以實施保育利用計畫為必要。 2. 在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委託民間進行經營管理。 3. 對於受委託進行經營管理的人員,主管機關會就其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所應記載的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程序、期限、終止、監督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制定辦法予以規範。 例子:根據濕地保育法第22條,如果某個土地位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保育機關可以依法徵收或租用該土地,並制定相關計畫來實施保育利用。另外,如果這塊土地是公有土地,那麼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民間機構來進行經營管理,並且制定相關辦法對委託的過程、期限、監督等進行規範。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10206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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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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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第 22 條規定:「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濕地保育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