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 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 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 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 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 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根據濕地保育法第26條,主管機關應根據實際的濕地保育情形,對以下具有公共利益的事項提供適當的獎勵和表揚: 一、濕地生態的保育和復育。 例如,當一個地區的濕地生態系統經過保護和修復後,主管機關可以給予該地區政府或相關機構獎勵和表揚,以表彰他們在保護和恢復該生態系統方面的工作。 二、濕地環境教育的推廣。 例如,當一個機構或組織推動濕地環境教育計劃,提高公眾對濕地價值和保護的認識時,主管機關可以給予他們獎勵和表揚,以鼓勵他們的努力。 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藝術創作。 例如,當科學家、技術專家、研究人員或藝術家在濕地保育和明智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時,主管機關可以給予他們獎勵和表揚,以鼓勵他們在這方面的努力和創新。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的創新、研發和行銷。 例如,當一個企業或組織創新開發了與濕地保育相關的產品或產業,並且成功地推廣這些產品或產業時,主管機關可以給予他們獎勵和表揚,以促進濕地友善產業的發展。 五、濕地的認養、基金和私人土地的捐贈以及人工濕地的建造。 例如,當一個個人或組織通過認養濕地、捐贈基金或私人土地,或者參與人工濕地的建造時,主管機關可以給予他們獎勵和表揚,以鼓勵他們對濕地保育的貢獻。 六、其他與濕地保育相關的行為。 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其他與濕地保育相關的行為提供適當的獎勵和表揚,具體細節需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針對以上的條文解釋,我依據濕地保育法第26條的內容進行解釋。參考資料包括「濕地保育法第26條」以及相關法律文件和公告,並根據其中提供的範例和具體論述進行說明。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 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 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 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 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 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