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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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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原則如下: 一、優先迴避重要濕地。 二、迴避確有困難,應優先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三、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皆已考量仍有困難,無法減輕衝擊,始准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 四、異地補償仍有困難者,始准予實施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2.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措施,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實施: 一、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 二、前款補償,應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無法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者,得以提高異地補償面積比率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代之。 三、異地補償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得以申請繳納代金方式,由主管機關納入濕地基金並專款專用統籌集中興建功能完整之濕地。
  3. 3.第一項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者,其認定基準、細目、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其他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濕地保育法第27條規定了開發或利用重要濕地時的審批原則和異地補償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各級政府在決定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徵詢意見,並提交濕地影響說明書以供審查。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的原則如下: 1. 優先迴避重要濕地。 2. 迴避確有困難時,應優先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3. 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皆已考量仍有困難時,才可實施異地補償措施。 4. 如果異地補償仍然存在困難,則可以實施其他方式的生態補償。 此外,第二項規定了異地補償和生態補償措施的實施方式。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補償比率和復育基準,並在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如果無法在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復育基準,則可以提高異地補償面積比率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異地補償面積在0.2公頃以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繳納代金的方式進行補償。 最後,第三項規定了濕地影響說明書所應包含的內容,包括認定基準、細目、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和其他作業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制定)

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原則如下:   一、優先迴避重要濕地。   二、迴避確有困難,應優先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三、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皆已考量仍有困難,無法減輕衝擊,始准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   四、異地補償仍有困難者,始准予實施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措施,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實施:   一、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   二、前款補償,應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無法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者,得以提高異地補償面積比率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代之。   三、異地補償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得以申請繳納代金方式,由主管機關納入濕地基金並專款專用統籌集中興建功能完整之濕地。   第一項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者,其認定基準、細目、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其他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61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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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濕地保育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