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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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