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濕地保育法第11條規定,當重要濕地的評定、變更或廢止經由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在三十天內進行公告,可以透過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宣傳。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需要進一步的查詢。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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