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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使用許可後,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造地施工計畫,繳交開發保證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計畫填築完成後,始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2. 前項造地施工計畫,涉及國防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公共安全影響範圍跨直轄市、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3. 第一項造地施工計畫屆期未申請許可者,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之許可失其效力;造地施工計畫經審議駁回或不予許可者,審議機關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之許可。
  4. 第一項造地施工計畫內容及書圖格式、申請期限、展延、保證金計算、減免、繳交、動支、退還、造地施工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一項造地施工計畫之許可,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其他法規未規定申請期限,仍應依第一項申請期限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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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第29條核發使許,接著割地賠款,然後蓋公設+使照+移轉,才能申請我們想要的使照 第30條,如果是填海造地! 那如果要走到割地賠款之前,要先 🚩造地計畫/保證金/填築完成 第五項:就是在說產創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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