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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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包括海岸保護原則、海岸防護原則及海岸永續利用原則,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海岸保護原則:應避免位於二級海岸保護區,或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建議應優先劃設之潛在保護區。 二、海岸防護原則: (一)開發利用行為未造成海岸災害,或針對可能造成之海岸災害已規劃適當且有效之防護措施。 (二)不影響既有防護措施及設施功能。 (三)前二目應經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 三、海岸永續利用原則: (一)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氣象、科學研究、保育、環境教育、導航及國防設施外,不得位於無人離島。 (二)訂定長期監測計畫,並規劃及擬訂有效之管理方式。 (三)因應氣候變遷可能引發海平面上升及極端氣候,造成申請許可案件之衝擊,應提出具體可行之調適措施。 (四)有助於促進鄰近地區之社會及經濟發展。位於發展遲緩地區或環境劣化地區者,應訂定具體可行振興或復育措施。 (五)應符合漁港、海岸公路、海堤、觀光遊憩、海岸地區保安林之營造及復育等項目之政策原則,並取得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六)對於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應有合理規劃。 (七)不得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替代性。 2.非緊靠海岸線設置或離海岸線有相當緩衝距離。 3.無邊坡侵蝕致垃圾漂落及滲出污水致海洋污染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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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2條,對於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的許可案件,需要滿足以下許可條件: 1. 海岸保護原則:避免位於二級海岸保護區或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建議優先劃設的潛在保護區。 2. 海岸防護原則: - 開發利用行為未造成海岸災害,或已計劃適當且有效的防護措施。 - 不影響既有的防護措施和設施功能。 - 須經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 3. 海岸永續利用原則: - 除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必要的氣象、科學研究、保育、環境教育、導航和國防設施外,不得位於無人離島。 - 需制定長期監測計畫並規劃有效的管理方式。 - 因應氣候變遷可能帶來的衝擊,需要提出具體可行的調適措施。 - 有助於促進鄰近地區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位於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的場所應制定具體可行的振興或復育措施。 - 符合漁港、海岸公路、海堤、觀光遊憩、海岸地區保安林等相關項目的政策原則,並獲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 對於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和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需要進行合理的規劃。 - 不得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但符合特定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 - 《海岸管理法》第26條 -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及適用方式準則》 (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p1.gif)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非名詞
- 海岸管理法 第 7 條條文
- 海岸管理法 第 8 條條文
- 海岸管理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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