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6.17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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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包括海岸保護原則、海岸防護原則及海岸永續利用原則,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海岸保護原則:應避免位於二級海岸保護區,或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建議應優先劃設之潛在保護區。
二、海岸防護原則:
(一)開發利用行為未造成海岸災害,或針對可能造成之海岸災害已規劃適當且有效之防護措施。
(二)不影響既有防護措施及設施功能。
(三)前二目應經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
三、海岸永續利用原則:
(一)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氣象、科學研究、保育、環境教育、導航及國防設施外,不得位於無人離島。
(二)訂定長期監測計畫,並規劃及擬訂有效之管理方式。
(三)因應氣候變遷可能引發海平面上升及極端氣候,造成申請許可案件之衝擊,應提出具體可行之調適措施。
(四)有助於促進鄰近地區之社會及經濟發展。位於發展遲緩地區或環境劣化地區者,應訂定具體可行振興或復育措施。
(五)應符合漁港、海岸公路、海堤、觀光遊憩、海岸地區保安林之營造及復育等項目之政策原則,並取得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六)對於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應有合理規劃。
(七)不得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替代性。
2.非緊靠海岸線設置或離海岸線有相當緩衝距離。
3.無邊坡侵蝕致垃圾漂落及滲出污水致海洋污染之疑慮。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所載明之相容使用,且非屬禁止使用項目。
二、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區位無替代性評估。
(二)不得影響保護或防護標的,並徵詢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之意見。
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訂定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已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避免措施: (一)避免納入自然海岸、潮間帶及河口等敏感地區。 (二)基於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零星之敏感地區,應妥予規劃,且不影響其原有生態環境功能。 二、減輕措施: (一)增加緩衝空間或設施。 (二)降低開發強度。 (三)改善工程技術。 (四)修正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調整施工時間。 (六)改善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 前項避免或減輕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最小需用原則: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 (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 (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二、彌補或復育所造成自然海岸損失之有效措施: (一)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應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並維持海岸之沙源平衡與生態系穩定。 (二)應優先於申請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棲地。
- 前項彌補或復育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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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6.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