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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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申請許可案件性質特殊,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 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 三、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 四、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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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4條,該法條規定了一些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有替代措施的許可條件。以下是該條款的詳細解釋: 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這意味著申請者必須確保海陸交界及海域的現有公眾通行空間或設施得以保持且不受改變。 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這表示如果申請案會干擾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的現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申請者必須提供適當的入口和通道供公眾自由安全地穿越或跨越使用,並且必須明確標示指引。 三、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這指的是如果海陸交界及海域原先沒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但在使用範圍內已經做出了具體措施來保護公共通行,並提供了入口、通道和明確的指引。 四、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這表明如果申請案有可能影響到船舶的航行安全,申請者必須取得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這些解釋參考了《海岸巡防法》、《商港法》、《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規定。例如,《海岸巡防法》中提到了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這可能與保障公共通行有關。《商港法》中也有關於商港設施和公共通行的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則提供了海洋生態調查、分析和影響評估的相關規範。以上資料是根據最新的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解釋的。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海岸管理法 第 26 條條文
- 海岸管理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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