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第26條規定了申請海岸開發許可的條件。根據該條,申請案件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被許可: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利用原則。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的管制事項。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四、針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需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五、如果開發需要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則應以最小需求為原則,並在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的適當位置,採取彌補或復育措施以彌補因開發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詳細的許可條件和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制定。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水利署公告的《海岸開發許可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民國108年10月1日修正),其中包括了具體的申請文件和審查程序等相關規定。例如,申請文件需要提交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相關資料,以及針對生態環境衝擊的評估報告等。審查程序則需要進行專案審查,並綜合考量各項因素來評估是否符合許可條件。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前項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許可,以踐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管理原則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條件,俾使該利用行為不致對海岸造成重大影響。 二、為保護自然海岸及生態資源,避免因開發案件任意破壞,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定明應予迴避、減輕或彌補、復育之規定。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審查規則。
一、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許可,以踐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管理原則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條件,俾使該利用行為不致對海岸造成重大影響。 二、為保護自然海岸及生態資源,避免因開發案件任意破壞,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定明應予迴避、減輕或彌補、復育之規定。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審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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