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的特定海岸地區內,如果從事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的行為,申請人需要準備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未獲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前,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提供許可。有關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適用範圍、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的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 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與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在非禁止開發之海岸地區從事開發利用,現行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已有相關審查規定,惟考量海岸地區之特定區位(例如潮間帶)管理需要特別關注之事項,增加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機制,以維護海岸資源,爰於第一項定明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適用範圍為「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以資周全。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應考量對自然環境、災害影響或重要人文景觀範圍需要關注之地區,至原合法申設之既有設施所在範圍(如漁港、商港之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等),考量該範圍內或有法定計畫且不致產生外部性衝擊,將不納入「特定區位」內。未達第一項規模或非屬特殊性質之土地使用改變行為,對海岸環境影響較小,故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即可。 二、第二項定明未依第一項申請許可前之其他目的事業之開發、工程許可限制。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申請及廢止許可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在非禁止開發之海岸地區從事開發利用,現行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已有相關審查規定,惟考量海岸地區之特定區位(例如潮間帶)管理需要特別關注之事項,增加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機制,以維護海岸資源,爰於第一項定明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適用範圍為「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以資周全。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應考量對自然環境、災害影響或重要人文景觀範圍需要關注之地區,至原合法申設之既有設施所在範圍(如漁港、商港之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等),考量該範圍內或有法定計畫且不致產生外部性衝擊,將不納入「特定區位」內。未達第一項規模或非屬特殊性質之土地使用改變行為,對海岸環境影響較小,故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即可。 二、第二項定明未依第一項申請許可前之其他目的事業之開發、工程許可限制。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申請及廢止許可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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