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由該其他設施主管機關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24條,當海岸防護設施兼具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的功能時,該其他設施的主管機關負責進行海岸防護設施的工程建設以及日常的維護管理工作。這意味著該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海岸防護設施的正常運作和保持良好的狀態。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海岸防護工程與其他相關設施的協調和順利運作,以促進海岸區域的安全和發展。 參考資料:海岸法第1191號法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00001
海岸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由該其他設施主管機關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
立法理由海岸防護區內之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基於機能一體之考量,由該兼用設施之主管機關依海岸防護計畫及相關規定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該海岸防護設施。
海岸防護區內之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基於機能一體之考量,由該兼用設施之主管機關依海岸防護計畫及相關規定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該海岸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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