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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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所載明之相容使用,且非屬禁止使用項目。 二、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區位無替代性評估。 (二)不得影響保護或防護標的,並徵詢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之意見。 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訂定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已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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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 3 條,該規則是針對符合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的案件進行審查所制定的。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該條款訂定了符合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的許可條件。具體的許可條件如下: 一、符合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所規定的相容使用,並且不屬於禁止使用的項目。 二、在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前,需要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一)提出區位無替代性評估。 (二)不能影響保護或防護的目標,並且需要徵詢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的意見。 三、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某地區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範圍,並已獲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則可以免訂定海岸保護計畫。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特定區位的開發或使用與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的兼容性,同時保護海岸的保護和防護標的不受影響。此外,如果某地區已經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範圍並獲得相關機關的同意,則可以免訂定海岸保護計畫。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非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海岸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 海岸管理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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