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管理法第13條的規定,海岸保護計畫應包含以下六個事項: 1. 保護標的及目的:明確指出保護海岸的對象和目標。 2. 海岸保護區之範圍:界定保護區的範圍。 3. 禁止及相容之使用:規定禁止的行為,以及與保護目標相容的使用方式。 4. 保護、監測與復育措施及方法:提出保護、監測和復育的措施和方法。 5. 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劃相關的事業和財務計畫。 6. 其他與海岸保護計畫有關之事項:包括與海岸保護計畫相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中的地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基本管理原則,則可以直接納入保護並免除辦理程序。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中的地區需要加強保護管理,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擬訂禁止及相容使用事項的保護計畫。 這些解釋和資料主要來自《海岸保護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院判例。
海岸保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護標的及目的。 二、海岸保護區之範圍。 三、禁止及相容之使用。 四、保護、監測與復育措施及方法。 五、事業及財務計畫。 六、其他與海岸保護計畫有關之事項。 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從其規定,免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前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為加強保護管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訂禁止及相容使用事項之保護計畫。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海岸保護計畫之內容要項,以統一海岸保護區之管理,具體落實海岸保護區之保護目的。 二、依第一項第一款於海岸保護計畫內載明之保護標的,係具有代表性、自然性、稀有性之有體物;其保護標的,應指第十二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內需保育之重要水產資源物種、珍貴稀有動植物、特殊景觀物或多樣性生物之物種等。 三、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禁止及相容之使用事項,包括海岸保護區內禁止、相容使用行為及土地使用相關事項。 四、第二項定明已依保護型態之法律,如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濕地保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在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使用原則下,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劃定程序、內容、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進行管理,無須重新擬訂海岸保護計畫,亦無須劃分海岸保護區之等級,以避免行政程序之重複。 五、考量海、陸交互作用之海岸地區土地使用複雜,為整合及彌補海岸地區各法律保護規定寬嚴不一或闕漏之情形,以達海岸保護目的,爰於第三項定明必要時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擬訂禁止及相容之使用(含禁止、相容使用行為及土地使用應遵行事項)彌補之;其擬訂、民眾參與、審議及核定程序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定明海岸保護計畫之內容要項,以統一海岸保護區之管理,具體落實海岸保護區之保護目的。 二、依第一項第一款於海岸保護計畫內載明之保護標的,係具有代表性、自然性、稀有性之有體物;其保護標的,應指第十二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內需保育之重要水產資源物種、珍貴稀有動植物、特殊景觀物或多樣性生物之物種等。 三、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禁止及相容之使用事項,包括海岸保護區內禁止、相容使用行為及土地使用相關事項。 四、第二項定明已依保護型態之法律,如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濕地保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在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使用原則下,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劃定程序、內容、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進行管理,無須重新擬訂海岸保護計畫,亦無須劃分海岸保護區之等級,以避免行政程序之重複。 五、考量海、陸交互作用之海岸地區土地使用複雜,為整合及彌補海岸地區各法律保護規定寬嚴不一或闕漏之情形,以達海岸保護目的,爰於第三項定明必要時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擬訂禁止及相容之使用(含禁止、相容使用行為及土地使用應遵行事項)彌補之;其擬訂、民眾參與、審議及核定程序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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