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管理法第14條,海岸地區可能發生海岸災害的情形,包括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以及其他潛在災害。根據嚴重程度,可以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制定相應的海岸防護計畫。根據法律規定,這些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是水利主管機關。對於因實施事業計畫而引起的海岸防護問題,或者已有其他法律規定分工負責的情況,相應的防護措施由該事業計畫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於第五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按照其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的方式進行。
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 一、海岸侵蝕。 二、洪氾溢淹。 三、暴潮溢淹。 四、地層下陷。 五、其他潛在災害。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因興辦事業計畫之實施所造成或其他法令已有分工權責規定者,其防護措施由各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
立法理由一、海岸防護區係為防治海岸災害而加以劃設,並予特別防護之地區。海岸地區之災害,除導致海堤、道路、橋樑損壞,影響公共設施安全外,並造成海水倒灌、積水不退、國土流失、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故於第一項定明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海岸防護區,並訂定海岸防護計畫,加以防護管理。 二、因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定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未就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項目定其主管機關,爰於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 三、第一項第一款「海岸侵蝕」係因其他目的事業計畫實施所造成或其他法令有分工權責規定(如商港、漁港、海岸地區保安林及其他目的事業之防護事項),仍應依各法令規定由興辦事業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防護措施。 四、第一項第五款之其他潛在災害,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視其災害之性質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有關機關辦理,爰作第四項規定。
一、海岸防護區係為防治海岸災害而加以劃設,並予特別防護之地區。海岸地區之災害,除導致海堤、道路、橋樑損壞,影響公共設施安全外,並造成海水倒灌、積水不退、國土流失、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故於第一項定明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海岸防護區,並訂定海岸防護計畫,加以防護管理。 二、因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定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未就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項目定其主管機關,爰於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 三、第一項第一款「海岸侵蝕」係因其他目的事業計畫實施所造成或其他法令有分工權責規定(如商港、漁港、海岸地區保安林及其他目的事業之防護事項),仍應依各法令規定由興辦事業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防護措施。 四、第一項第五款之其他潛在災害,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視其災害之性質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有關機關辦理,爰作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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