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管理法第15條,海岸防護計畫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 2. 防護標的及目的。 3. 海岸防護區範圍。 4. 禁止及相容之使用。 5. 防護措施及方法。 6. 海岸防護設施之種類、規模及配置。 7. 事業及財務計畫。 8. 其他與海岸防護計畫有關之事項。 至於第15條第2項,涉及海岸保護區的海岸防護區域,其防護計畫的訂定應考慮到其生態環境保育的特殊需求,以避免海岸防護設施對海岸保護區的環境、生態、景觀和人文價值造成破壞或減損。同時,必須經過依據第16條第3項規定核定公告的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的同意;若沒有海岸保護計畫,還需要獲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至於法律依據,可以參考最新的「海岸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政府公告、指引以及其他相關文獻資料。
海岸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 二、防護標的及目的。 三、海岸防護區範圍。 四、禁止及相容之使用。 五、防護措施及方法。 六、海岸防護設施之種類、規模及配置。 七、事業及財務計畫。 八、其他與海岸防護計畫有關之事項。 海岸防護區中涉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者,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應配合其生態環境保育之特殊需要,避免海岸防護設施破壞或減損海岸保護區之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並徵得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核定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同意;無海岸保護計畫者,應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海岸防護計畫之內容要項,以統一海岸防護區之管理形式,具體落實海岸防護區之國土防護目的。而為揭示海岸災害對於海岸防護之重要性,並應隨時注意其風險,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 二、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防護措施及方法,包括傳統防護工程及以生態工法緩衝、調適、迴避、遷移作為等非工程方法,或以土地使用管制方式等,皆屬之。 三、為明示海岸生態環境之重要價值與優先地位,海岸防護計畫應避免其工程破壞或減損保護區之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第二項明定「海岸防護區中涉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者,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應配合其生態環境保育之特殊需要,避免海岸防護設施破壞或減損海岸保護區之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並徵得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核定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同意;無海岸保護計畫者,應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第一項定明海岸防護計畫之內容要項,以統一海岸防護區之管理形式,具體落實海岸防護區之國土防護目的。而為揭示海岸災害對於海岸防護之重要性,並應隨時注意其風險,第一項第一款明定「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 二、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防護措施及方法,包括傳統防護工程及以生態工法緩衝、調適、迴避、遷移作為等非工程方法,或以土地使用管制方式等,皆屬之。 三、為明示海岸生態環境之重要價值與優先地位,海岸防護計畫應避免其工程破壞或減損保護區之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第二項明定「海岸防護區中涉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海岸保護區者,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應配合其生態環境保育之特殊需要,避免海岸防護設施破壞或減損海岸保護區之環境、生態、景觀及人文價值,並徵得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核定公告之海岸保護計畫擬訂機關同意;無海岸保護計畫者,應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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