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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條第七款所定計畫擬訂機關如下: 一、海岸保護計畫: (一)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 (二)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但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擬訂。 (三)前二目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 二、海岸防護計畫: (一)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後擬訂。 (二)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三)前二目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2.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有新劃設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必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
  3. 第一項計畫之擬訂及第二項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如涉原住民族地區,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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