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第10條規定了海岸保護計畫和海岸防護計畫的擬訂機關和程序。根據第8條第7款的規定,海岸保護計畫分為一級和二級,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的計畫,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但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的計畫,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擬訂。海岸防護計畫也分為一級和二級,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後擬訂,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如果對海岸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有疑義,則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進行擬訂。另外,如果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有必要劃設新的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進行協調指定或擬訂。在擬訂計畫或劃設保護區時,如果涉及原住民族地區,各級主管機關應該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岸管理法:https://www.coa.gov.tw/ws.php?id=2980353 2.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都市計畫法: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7.doc
第八條第七款所定計畫擬訂機關如下: 一、海岸保護計畫: (一)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 (二)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但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擬訂。 (三)前二目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 二、海岸防護計畫: (一)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後擬訂。 (二)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三)前二目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有新劃設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必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 第一項計畫之擬訂及第二項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如涉原住民族地區,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機關。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應考量機關權責,就一級、二級區分、涉及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規範其擬訂機關。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補充定明。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定明海岸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因涉及不同目的事業範疇或轄區而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有關機關,指與防護計畫範圍所涉其他目的事業防護設施之機關(如商港、漁港、保安林、事業海堤之主管機關)。 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定明海岸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六、第二項定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新增劃設之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之等級及擬訂機關,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俾利整合管理海岸事務,並持續掌握海岸保護、防護情況及執行。另考量海岸防護計畫涉及各項目的事業之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其認定有疑義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 七、為示尊重原住民族,對於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相關計畫之擬訂,及保護區或防護區之劃設等意見,爰明定第三項。
一、第一項定明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機關。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應考量機關權責,就一級、二級區分、涉及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或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之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規範其擬訂機關。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補充定明。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定明海岸保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因涉及不同目的事業範疇或轄區而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或逕行擬訂。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有關機關,指與防護計畫範圍所涉其他目的事業防護設施之機關(如商港、漁港、保安林、事業海堤之主管機關)。 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定明海岸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六、第二項定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後,新增劃設之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之等級及擬訂機關,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俾利整合管理海岸事務,並持續掌握海岸保護、防護情況及執行。另考量海岸防護計畫涉及各項目的事業之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其認定有疑義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防護區等級及其計畫擬訂機關。 七、為示尊重原住民族,對於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相關計畫之擬訂,及保護區或防護區之劃設等意見,爰明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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