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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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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中央民意機關、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2. 2.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擬訂後於依前項規定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議。
  3. 3.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4. 4.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9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擬訂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相關部門、中央民意機構、民間團體參與座談會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徵詢意見,並且將其記錄下來。該計畫還需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和民間團體的代表進行協商審議,其中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進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需相同的程序。 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擬訂後,應在送審議前進行公開展覽和舉行公聽會,並且將公開展覽和公聽會的日期和地點登載在政府公報、新聞紙和網際網路上,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廣泛宣傳。在公開展覽期間,任何人民或團體都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這些意見將一併進行審議。 審議的進度、結果、陳情意見的參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政府公報等適當方式廣泛宣傳。 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在接到核定公文後的四十天內進行公告實施,並函送當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公開展覽。展覽的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並且展覽內容應該保持清晰完整,供人民閱覽。

立法沿革 1

(1040120 制定)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中央民意機關、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擬訂後於依前項規定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議。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及審議之民眾參與程序。海岸管理為綜合性之事務管理,涉及之部會權責甚多,且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範圍,涵蓋臺、澎、金、馬地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廣詢學者、專家、相關部會、中央民意機關及民間團體意見及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後,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以合議方式審議,另為貫徹民間專業意見,不為政府所壟斷把持,爰明定「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以齊一各部會對於海岸管理之作法。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海岸整體管理計畫公開展覽、舉行公聽會及資訊公開等程序。   三、第四項定明經核定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予公告及公開展覽。

  • 代表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陳情名詞
(104012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及審議之民眾參與程序。海岸管理為綜合性之事務管理,涉及之部會權責甚多,且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範圍,涵蓋臺、澎、金、馬地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廣詢學者、專家、相關部會、中央民意機關及民間團體意見及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後,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以合議方式審議,另為貫徹民間專業意見,不為政府所壟斷把持,爰明定「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以齊一各部會對於海岸管理之作法。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海岸整體管理計畫公開展覽、舉行公聽會及資訊公開等程序。   三、第四項定明經核定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予公告及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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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管理法第 9 條規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中央民意機關、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管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管理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