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計畫目標。 三、自然與人文資源。 四、社會與經濟條件。 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六、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 七、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 八、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 九、有關海岸之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之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 十、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 十一、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之事項。
海岸管理法第8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在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方面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內容。以下是對每個條文的解釋: 一、計畫範圍: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明確界定其適用的範圍,包括涵蓋的海岸地區。 二、計畫目標: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訂立明確的目標,以指引海岸地區的保護、防護、利用和管理。 三、自然與人文資源: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評估海岸地區的自然和人文資源,以便制定相應的保護和管理策略。 四、社會與經濟條件: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考慮海岸地區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以便平衡保護和利用的需要。 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包括應對氣候變遷的相應策略,以減輕海岸地區受到的影響。 六、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制定相關議題、原則和對策,以實現海岸的保護、防護和可持續利用。 七、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確定指定保護區和防護區的地點,以及負責制定相應計畫的機關和期限。 八、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特別關注某些特定區位的劃設,以確保這些區域得到特別的關注和保護。 九、有關海岸之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之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制定有關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和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的區域劃分、保護、使用和復育原則。 十、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制定發展、復育和治理原則,以處理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的地區。 十一、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之事項: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包括其他與海岸管理有關的事項。 這些內容來自《海岸管理法》第8條本身,該法旨在保護、防護、利用和管理海岸地區土地。根據這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制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指引海岸地區的管理和利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計畫範圍、目標、自然和人文資源、社會和經濟條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保護和防護原則、保護區和防護區的指定、特定區位的注意事項、重要資源的保護和使用原則、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的發展和治理原則,以及其他與海岸管理有關的事項。這些內容的目的是確保海岸地區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
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計畫目標。 三、自然與人文資源。 四、社會與經濟條件。 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六、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 七、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 八、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 九、有關海岸之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之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 十、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 十一、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海岸地區兼具海、陸域生態體系特性,除具高經濟生產力外,並因受海流、潮汐及波浪等作用力影響,具高度敏感性,一經破壞即易產生環境災害,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故為確保海岸地區土地之永續利用,達成最大之土地總利用效益,爰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性海岸管理計畫,透過海岸地區分區之管理方式,有效指導、規範海岸土地之利用方向,以兼顧海岸地區土地保護、防護及利用。 二、海岸整體管理計畫應包括之內容要項,係考量海岸地區土地使用複雜性及相互影響性,參酌歐盟「海岸綜合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ICZM)計畫之整合指導精神及對氣候變遷調適、自然災害、水土流失、海岸侵蝕、資源保護與恢復、自然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發展、產業發展(如農業、漁業、觀光遊憩、工業等)、沿海地景維護、海島管理等事項之重視,以及英國海岸規劃對於自然遺產海岸(Heritage Coasts)之歷史、文化價值及景觀風貌等關注,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建立海岸整體利用之基本原則,包括基本資料收集調查、海岸自然環境維護、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預防、公共通行保障及歷史、文化、重要景觀維護等事項,並關注發展遲緩或劣化地區之發展,以促進整體海岸永續發展。 三、為促進海岸地區永續發展及維護海岸自然風貌所建立之整合性政策,行政院已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包括漁港、海岸公路、海堤、觀光遊憩、海埔地及海岸保安林等事項之發展策略及執行準則,另「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對海岸地區皆有指導性原則,爰檢討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作為海岸地區各政府部門及其計畫實施之上位指導,於第五款、第六款定明海岸整體管理計畫應包括「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 四、第七款規定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對海岸一級、二級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範圍提供指導,以及定明各該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應擬訂之機關及期限,以有效指導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健全海岸管理。有關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之區位指導,擬訂機關於擬訂各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時,再依實際調查情況劃定計畫範圍。 五、第七款保護計畫、防護計畫擬訂機關應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劃設保護區或防護區。 六、第八款明定「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以示海岸特定區位之劃設,應慎重其事之旨。
一、海岸地區兼具海、陸域生態體系特性,除具高經濟生產力外,並因受海流、潮汐及波浪等作用力影響,具高度敏感性,一經破壞即易產生環境災害,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故為確保海岸地區土地之永續利用,達成最大之土地總利用效益,爰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性海岸管理計畫,透過海岸地區分區之管理方式,有效指導、規範海岸土地之利用方向,以兼顧海岸地區土地保護、防護及利用。 二、海岸整體管理計畫應包括之內容要項,係考量海岸地區土地使用複雜性及相互影響性,參酌歐盟「海岸綜合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ICZM)計畫之整合指導精神及對氣候變遷調適、自然災害、水土流失、海岸侵蝕、資源保護與恢復、自然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發展、產業發展(如農業、漁業、觀光遊憩、工業等)、沿海地景維護、海島管理等事項之重視,以及英國海岸規劃對於自然遺產海岸(Heritage Coasts)之歷史、文化價值及景觀風貌等關注,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建立海岸整體利用之基本原則,包括基本資料收集調查、海岸自然環境維護、氣候變遷調適、災害預防、公共通行保障及歷史、文化、重要景觀維護等事項,並關注發展遲緩或劣化地區之發展,以促進整體海岸永續發展。 三、為促進海岸地區永續發展及維護海岸自然風貌所建立之整合性政策,行政院已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包括漁港、海岸公路、海堤、觀光遊憩、海埔地及海岸保安林等事項之發展策略及執行準則,另「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對海岸地區皆有指導性原則,爰檢討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作為海岸地區各政府部門及其計畫實施之上位指導,於第五款、第六款定明海岸整體管理計畫應包括「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 四、第七款規定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對海岸一級、二級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範圍提供指導,以及定明各該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應擬訂之機關及期限,以有效指導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訂定,健全海岸管理。有關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之區位指導,擬訂機關於擬訂各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時,再依實際調查情況劃定計畫範圍。 五、第七款保護計畫、防護計畫擬訂機關應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劃設保護區或防護區。 六、第八款明定「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以示海岸特定區位之劃設,應慎重其事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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