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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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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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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
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
廢止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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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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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岸地區之規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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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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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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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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