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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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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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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
第十二條第二項
改變其資源條件使用或違反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
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
罰金
。
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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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岸地區之規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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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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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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