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管理法第33條,該法條共有三項款。第一項規定,對於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海岸防護計畫所禁止的使用行為的人,可以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第二項規定,對於因違反上述規定而毀壞海岸防護設施的行為,可以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三項規定,對於因第一項行為而造成災害的行為,可以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請注意,以上解釋是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推論的。關於具體案例或相關案例,我無法提供更多資訊,因此無法舉例說明。請參考最新版本的海岸管理法及相關裁判文件進一步了解具體細節。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因前項行為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海岸防護計畫禁止使用之管制,或造成防護設施毀壞或致釀成災害者,課予其罰責。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海岸防護計畫禁止使用之管制,或造成防護設施毀壞或致釀成災害者,課予其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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