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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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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2.因前項行為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33條,該法條共有三項款。第一項規定,對於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海岸防護計畫所禁止的使用行為的人,可以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第二項規定,對於因違反上述規定而毀壞海岸防護設施的行為,可以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三項規定,對於因第一項行為而造成災害的行為,可以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請注意,以上解釋是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推論的。關於具體案例或相關案例,我無法提供更多資訊,因此無法舉例說明。請參考最新版本的海岸管理法及相關裁判文件進一步了解具體細節。

立法沿革 1

(1040120 制定)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因前項行為毀壞海岸防護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海岸防護計畫禁止使用之管制,或造成防護設施毀壞或致釀成災害者,課予其罰責。

(1040120 制定)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海岸防護計畫禁止使用之管制,或造成防護設施毀壞或致釀成災害者,課予其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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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管理法第 33 條規定:「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管理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管理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