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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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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岸管理法第34條規定了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海岸保護計畫禁止使用的行為所應處的罰則。根據該條的第1項,違反禁止使用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而根據第2項,如果此行為導致保護標的毀壞,則可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此外,根據第3項,如果此行為導致災害,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了禁止使用的規定,例如在禁止使用的區域進行建築工程,且此行為沒有導致保護標的毀壞或災害,該人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另一方面,如果此行為導致保護標的的毀壞,則除了可能被處以罰鍰之外,該人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最後,如果此行為導致災害,則可能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海岸管理法》

立法沿革 1

(1040120 制定)

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海岸保護計畫禁止使用之管制,或造成保護標的毀壞或致釀成災害者,課予其罰責。

(1040120 制定)

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海岸保護計畫禁止使用之管制,或造成保護標的毀壞或致釀成災害者,課予其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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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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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管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管理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