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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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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第35條,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可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及進行強制檢查。這是為了確保海岸管理法的執行和維護海岸地區的安全。 例如,如果有船隻拒絕接受海岸管理機關的調查或勘測,或者妨礙他們進行相關工作,他們可以遭到處罰。罰金數額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而定,最低為一萬元,最高為五萬元。此外,根據需要,相同違法行為可重複處罰,並且可以進行強制檢查,以確保該區域的安全和依法執行海岸管理工作。

立法沿革 1

(1040120 制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立法理由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爰定明其處罰方式。

(1040120 制定)

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爰定明其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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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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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管理法第 35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管理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管理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