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根據該法第35條,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可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及進行強制檢查。這是為了確保海岸管理法的執行和維護海岸地區的安全。 例如,如果有船隻拒絕接受海岸管理機關的調查或勘測,或者妨礙他們進行相關工作,他們可以遭到處罰。罰金數額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而定,最低為一萬元,最高為五萬元。此外,根據需要,相同違法行為可重複處罰,並且可以進行強制檢查,以確保該區域的安全和依法執行海岸管理工作。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立法理由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爰定明其處罰方式。
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爰定明其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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