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36條的規定,如果有人違反第25條第1項的規定,未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或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施工,將會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時也會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間內進行改善或恢復至原來的狀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遵從,則可以按次進行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師在海岸上進行了未經許可的建設工作,並且沒有在主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進行改善或恢復原狀,則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海岸管理法第36條的規定,對於該建築師處以相應的罰鍰。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就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爰定明其處罰方式。
就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爰定明其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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