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照海岸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如果在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沙灘上進行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制止並要求其在限期內恢復原狀。如果未能在期限內遵從,則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按次進行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公有自然沙灘上擅自建造一個私人泳池,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海岸管理機關可以通知該人停止使用泳池並恢復原狀。如果該人不遵從,將被處以罰鍰,並按次處以更多的罰款,直到他恢復原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指排除不特定對象使用權益之行為)或設置人為設施妨礙公共通行者,定明其罰責。
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指排除不特定對象使用權益之行為)或設置人為設施妨礙公共通行者,定明其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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