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應即令其停止使用或施工;並視情形令其限期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38條,對於違反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或第34條第1項規定的行為,主管機關除了可以處以罰鍰之外,也應該立即命令停止使用或施工。同時,根據情況,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不遵從,可以再次處以相關罰款。 例如,在一個海岸保護區域內,有一個建築物違反了法律規定,未經核准就開始施工。根據海岸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先取得核准才能開始施工。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海岸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立即命令停止施工,並根據情況要求施工方在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或拆除相關設施。如果施工方在期限屆滿後仍不遵從,主管機關可以再次處以相關罰款。
主管機關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應即令其停止使用或施工;並視情形令其限期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除處以罰鍰外,本條定明主管機關對於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之處理,以防治海岸地區環境破壞。
除處以罰鍰外,本條定明主管機關對於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之處理,以防治海岸地區環境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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