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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應即令其停止使用或施工;並視情形令其限期回復原狀、拆除設施或增建安全設施,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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