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如果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了本法所定的罪行,除了對該行為人進行處罰之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科處相應的罰金。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海岸的管理,並加強對於法人或自然人中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以達到維護社會安全的目的。 舉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擁有海岸用地的公司的代表人在執行業務時違反了海岸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代表人可能會被處以刑罰。同時,根據該法條,該公司也可能要支付相應的罰金作為因其代表人的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這樣的處罰不僅是針對個人行為人的,也是對法人負有行為人監督責任的業務主體進行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行為人及該法人或自然人應併同處罰,爰定明該法人或自然人未盡管理責任之處罰。
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行為人及該法人或自然人應併同處罰,爰定明該法人或自然人未盡管理責任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