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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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許可案件,除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填海造地之申請案件,是否屬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計畫,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電信、能源等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二、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者,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都市設計準則。 三、是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四、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六、是否對於既有合法設施或有關權利所有人造成之損失,承諾依法補償或興建替代設施。 七、是否對申請案件利用之海岸地區,提出具體有效之管理措施。 八、是否為其他法令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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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許可案件時,需考量以下事項: 1. 填海造地之申請案件,是否屬於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計畫,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電信、能源等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這表示如果該申請案件涉及填海造地,則應評估是否屬於行政院核准專案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2. 申請案件是否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且是否符合《海岸法》第11條第1款所規定的都市設計準則。這意味著如果申請案件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則必須符合該地區的都市設計準則。 3. 申請案件是否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並確實需要使用或設置特定區位。這表示該案件必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同意且有充分使用或設置的必要性。 4. 申請人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這指的是申請人是否已獲得土地使用同意或公有土地開發的核准文件。 5. 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這表示該案件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的相關管制規定。 6. 申請案件是否對現有的合法設施或權利所有人造成損失,並承諾依法補償或建立替代設施。此項目意味著申請人是否能提供對現有設施或權益所有人的補償或替代計劃,以彌補可能的損失。 7. 申請案件是否提出對於利用海岸地區的具體有效管理措施。這表示申請人是否提出了有效的管理措施,以確保對海岸地區的利用具有可行性。 8. 申請案件是否違反其他相關法令的禁止。這指的是該案件是否違反其他法律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內容是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7條的解釋,這些規定和解釋可用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許可案件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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