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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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最小需用原則: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 (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 (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二、彌補或復育所造成自然海岸損失之有效措施: (一)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應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並維持海岸之沙源平衡與生態系穩定。 (二)應優先於申請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棲地。
- 2.前項彌補或復育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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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第6條的規定,該法條設定了兩個許可條件和彌補或復育措施的規定。 第一個許可條件是最小需用原則。根據該法條,改變自然海岸的長度或面積應最小化,填海造地的開發基地形狀應接近方形或半圓形,並應以整合、集中、緊密的方式規劃。 第二個許可條件是彌補或復育所造成自然海岸損失的有效措施。根據該法條,彌補或復育的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如果面積比例不足,則應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並且要保持海岸的沙源平衡和生態系的穩定。同時,該法條還提到在申請範圍內的營造同質性棲地應優先考慮。 如果彌補或復育措施已經經過其他機關核准,則可以按照核准的措施進行。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554裁定,該法條的要求是為了維護生態環境的完整性,如果開發行為對海岸的生態和自然景觀造成影響,則需要停止該開發行為以避免難以回復的損害。同時,考慮到生態環境的不可逆性,任何開發行為一旦對當地環境產生不利影響,該不利影響即屬於難以回復的損害。 【參考資料】 -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554裁定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比例原則名詞
- 核名詞
- 海岸管理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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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