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第 9 條(警察之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最新筆記

hw0430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條沒有要件,故非作用法,仍要視個別法規授權規定









mnm19997288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本條職權是組織法,不可作為職權行使之依據。
J570
三.四為司法作用
其他為行政作用
所以是廣義的職權
七口訣,保證交衛戶外消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









mnm19997288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本條職權是組織法,不可作為職權行使之依據。
J570
三.四為司法作用
其他為行政作用
所以是廣義的職權
七口訣,保證交衛戶外消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

adreamst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此協助非職務協助

adreamst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協助偵查:刑訴229~231

adreamst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保證營業,口查衛生,消災外整理









k8215168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警察命令共有三種:
1.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2.行政規則:上對下,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之一般、抽象規定。
3.自治規則
發布主體:
1.中央:內政部
2.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3.縣市:縣市政府
與 警察任務、警察業務 相關者,且發布主體位以上三者之一即為「警察命令」。









k8215168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所謂警察命令為「行政命令」非「行政處分」,警察命令可分為廣義之警察命令,係指 警察為達成警察任務,基於法律授權或法定職權,所訂定發布或下達的抽象性規範,依據 法源、規範對象、訂定程序之不同,可分為法規命令(授權命令)、行政規則及職權命令。
使一般大眾負有一定義務者,則為狹義之警察命令。
發布行政命令為「警察機關」而非「警察人員」。
發布的主體,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 政府,而與警察任務、業務有關者,即為警察命令。
例如:警察法施行細則、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等,發布的主體是內政部,因此 該施行細則及歸屬為警察命令。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警察機關和警察人員 狹義組織形式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發違協執行使
保證焦胃消,就贏是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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