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9條列舉警察八款職權,但屬組織法,僅授予職權類別;實際攔檢、搜索的要件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作用法。
Q · 警察說「依警察法第9條」就能攔我、進我家嗎?
不能。第9條只列職權類別,動用要件看作用法
警察法第9條是組織法,它告訴你警察「有哪些職權」(八款),卻沒說「在什麼條件下能對你動用」。依釋字第535號,臨檢、攔查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合理懷疑要件;搜索住宅原則上要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員警僅口頭援引警察法第9條,法律上並不完整,你有權當場詢問依據哪一條作用法、基於什麼事由。
警察法第9條像一張警察的「能力清單」:發命令、做違警處分、協助偵查、執行搜索扣押、使用警械……八款看起來無所不包。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關鍵:這條是「組織法」,它說明警察「有哪些職權」,卻沒說「在什麼條件下能對你動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講得很白:警察要臨檢、攔查你,不能只搬出警察法,必須有作用法(也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明確授權。所以當員警對你說「我依警察法執行職權」,這句話在法律上其實是不完整的。你有權問:依哪一條、什麼理由、是不是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要件。知道這個落差的人,跟乖乖配合的人,在路邊被攔下的那一刻,談判位置完全不同。
警察法第9條為警察職權的組織法總則,列舉警察依法得行使的八款職權類別: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特定警察業務及其他法令事項。本條僅授予職權類別,具體行使要件須由各作用法以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框定。
不行隨便攔。警察法第9條只列出警察有臨檢這種職權,真正的要件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必須有合理懷疑你與犯罪有關,或在易生危害的特定場所,才能查證身分。你當場有權要求員警告知事由並出示證件(警職法第4條),他講不出具體理由,這場盤查的合法性就有問題。
原則上可以。搜索住宅屬於強制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原則上要搜索票,警察法第9條這種組織法不能當作進你家的依據。例外是現行犯追緝、有人生命危急等緊急情況。除非情況緊急,員警口頭說依警察法要進門,你可以要求他出示搜索票並把過程錄下來。
各警察局設有督察(風紀)單位專責受理民眾申訴,比在現場跟員警爭執有效。若執法造成你實際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申訴的關鍵是法律論點而非情緒,明確指出員警欠缺作用法授權、未告知事由或未出示證件,比單純抱怨態度差更容易成立。
列舉警察八款職權的組織法總則,授予職權類別而非行使要件,本身不能單獨作為攔檢搜索的依據。
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特定警察業務、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組織法說警察有哪些權力(警察法第9條),作用法說在什麼要件下能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兩者缺一不可。
釋字535確立臨檢須法律明確授權,限縮第9條的概括職權,並直接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
平靜詢問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哪一條、基於什麼合理懷疑,並要求員警出示證件、告知事由(警職法第4條)。
要求出示搜索票(刑訴第128條),非現行犯或緊急危難時口頭援引警察法第9條擋不住你拒絕的權利,全程錄影。
向該警察機關督察單位申訴或陳情,重點放在欠缺作用法授權的法律論點,情節嚴重可提國賠或行政訴訟。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2年、自行為時起5年(國賠法第8條)。
第9條是組織法授予職權類別,警職法第6條是作用法規定攔檢的合理懷疑要件,後者才是能否攔你的關鍵。
| 比較面向 | police_act_9 | police_powers_act_6 |
|---|---|---|
| 規範性質 | 組織法(授予職權類別) | 作用法(規定行使要件) |
| 能否單獨作為攔檢依據 | 不能 | 能(須符合合理懷疑等要件) |
| 對人民的拘束力來源 | 間接(須對接作用法) | 直接(具體要件+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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