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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9警察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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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9條列舉警察八款職權,但屬組織法,僅授予職權類別;實際攔檢、搜索的要件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作用法。

Q · 警察說「依警察法第9條」就能攔我、進我家嗎?

不能。第9條只列職權類別,動用要件看作用法

警察法第9條是組織法,它告訴你警察「有哪些職權」(八款),卻沒說「在什麼條件下能對你動用」。依釋字第535號,臨檢、攔查必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合理懷疑要件;搜索住宅原則上要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員警僅口頭援引警察法第9條,法律上並不完整,你有權當場詢問依據哪一條作用法、基於什麼事由。

白話解讀

警察法第9條像一張警察的「能力清單」:發命令、做違警處分、協助偵查、執行搜索扣押、使用警械……八款看起來無所不包。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關鍵:這條是「組織法」,它說明警察「有哪些職權」,卻沒說「在什麼條件下能對你動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講得很白:警察要臨檢、攔查你,不能只搬出警察法,必須有作用法(也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明確授權。所以當員警對你說「我依警察法執行職權」,這句話在法律上其實是不完整的。你有權問:依哪一條、什麼理由、是不是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要件。知道這個落差的人,跟乖乖配合的人,在路邊被攔下的那一刻,談判位置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警察法第9條為警察職權的組織法總則,列舉警察依法得行使的八款職權類別: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特定警察業務及其他法令事項。本條僅授予職權類別,具體行使要件須由各作用法以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框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在路上隨便就能攔我盤查嗎?

不行隨便攔。警察法第9條只列出警察有臨檢這種職權,真正的要件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必須有合理懷疑你與犯罪有關,或在易生危害的特定場所,才能查證身分。你當場有權要求員警告知事由並出示證件(警職法第4條),他講不出具體理由,這場盤查的合法性就有問題。

Q2警察說依警察法要進我家,我能拒絕嗎?

原則上可以。搜索住宅屬於強制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原則上要搜索票,警察法第9條這種組織法不能當作進你家的依據。例外是現行犯追緝、有人生命危急等緊急情況。除非情況緊急,員警口頭說依警察法要進門,你可以要求他出示搜索票並把過程錄下來。

Q3覺得被警察刁難,去哪裡申訴才有用?

各警察局設有督察(風紀)單位專責受理民眾申訴,比在現場跟員警爭執有效。若執法造成你實際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申訴的關鍵是法律論點而非情緒,明確指出員警欠缺作用法授權、未告知事由或未出示證件,比單純抱怨態度差更容易成立。

Q4警察法第9條是什麼?

列舉警察八款職權的組織法總則,授予職權類別而非行使要件,本身不能單獨作為攔檢搜索的依據。

Q5警察法第9條的八款職權有哪些?

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特定警察業務、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Q6組織法和作用法差在哪?

組織法說警察有哪些權力(警察法第9條),作用法說在什麼要件下能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兩者缺一不可。

Q7釋字535號和警察法第9條有什麼關係?

釋字535確立臨檢須法律明確授權,限縮第9條的概括職權,並直接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

Q8被臨檢時怎麼確認警察執法合不合法?

平靜詢問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哪一條、基於什麼合理懷疑,並要求員警出示證件、告知事由(警職法第4條)。

Q9警察要進我家怎麼應對?

要求出示搜索票(刑訴第128條),非現行犯或緊急危難時口頭援引警察法第9條擋不住你拒絕的權利,全程錄影。

Q10覺得被違法盤查怎麼申訴?

向該警察機關督察單位申訴或陳情,重點放在欠缺作用法授權的法律論點,情節嚴重可提國賠或行政訴訟。

Q11違法臨檢造成損害怎麼求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2年、自行為時起5年(國賠法第8條)。

Q12警察法第9條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差在哪?

第9條是組織法授予職權類別,警職法第6條是作用法規定攔檢的合理懷疑要件,後者才是能否攔你的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olice_act_9police_powers_act_6
規範性質組織法(授予職權類別)作用法(規定行使要件)
能否單獨作為攔檢依據不能能(須符合合理懷疑等要件)
對人民的拘束力來源間接(須對接作用法)直接(具體要件+救濟)

police_act_9

規範性質
組織法(授予職權類別)
能否單獨作為攔檢依據
不能
對人民的拘束力來源
間接(須對接作用法)

police_powers_act_6

規範性質
作用法(規定行使要件)
能否單獨作為攔檢依據
能(須符合合理懷疑等要件)
對人民的拘束力來源
直接(具體要件+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警察法 第2条(責務)+ 警察官職務執行法(作用法要件)
韓國경찰관 직무집행법(경찰관직무집행법, 작용법)
德國Polizei- und Ordnungsrecht:Aufgabennorm 與 Befugnisnorm 之區分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pouvoirs de police)
美國Terry v. Ohio, 392 U.S. 1(攔檢須 reasonable suspicion)+ 第四修正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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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法第 9 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