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警察法

  • 異動日期:91 年 06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1 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

第 2 條(警察之任務)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第 3 條
  1.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2.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第 4 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第 5 條(警政署之業務)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第 6 條(警察之指揮監督)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警察局之設置及任務)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

第 9 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第 10 條(行政救濟)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第 11 條(警察官職)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第 12 條(基層警員制)

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

第 13 條(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

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其任用程序另定之。

第 14 條(受檢察官之命而怠忽職務之懲處)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之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第 15 條

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

第 16 條
  1.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2. 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
第 17 條(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定立)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第 18 條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9 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 20 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警察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