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10條規定,警察的命令或處分若有違法或不當,人民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Q · 被警察開單或下命令覺得不合理,可以告嗎?
可以,依警察法第10條提行政救濟
依警察法第10條,警察所為的命令或處分若有違法或不當,人民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實務上分兩條路:先向上級警察機關提訴願(違法、不當都能審),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僅審違法)。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須提訴願,逾期處分即告確定。
面對警察的命令,多數人的反射是照辦,心裡想「警察說的就是規定」。這個直覺會讓你白白放棄一條法律幫你開好的路。警察法第10條講得很白:警察對你下的命令、對你做的處分(例如裁罰、扣留、禁止你做某件事),只要違法,或者雖然合法但明顯太超過、不合理(法律叫「不當」),你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注意這裡藏了一個內行人才懂的分岔:訴願這條路,違法和不當兩種都能審;但一旦進到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法院只審「違法」,不審「不當」。也就是說,如果你的理由是「警察這樣做雖然有法源但太超過」,你必須在訴願階段就把它講清楚、爭到底,因為到了法院這個理由就不被受理了。時機,決定你這張牌能不能打。
警察法第10條為警察行政救濟的總則性規範:當警察機關所為之命令或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情形時,人民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訴願階段可同時審查違法與不當,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則僅審查違法,構成人民對抗警察高權行為的核心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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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臨檢、盤查在性質上是警察的處分或職權行使,如果欠缺合理依據,你可以依警察法第10條提行政救濟。當場你也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提出異議,要求警察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內行人提示:當場異議和事後訴願是兩件事,當場異議不會幫你保留訴願期限,30天的訴願時鐘還是從處分那天起算。
違法是警察的處分違反了法律規定;不當是處分雖然有法源,但裁量明顯失衡、過度。重要在於:訴願違法和不當都審,但行政訴訟只審違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核心理由是『合法但太超過』,你只有訴願這一關能講,進了法院就不受理,所以訴願書狀一定要把不當的理由寫滿寫足。
剛好相反,對你更有利。書面行政處分依法應記載救濟方法、期間。機關漏寫救濟教示的話,你的訴願期限自動從30天放寬到一年。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收到沒有教示的處分反而急著在30天內處理,其實你有更從容的一年可以準備。
它是人民對抗警察高權行為的救濟總開關:警察的命令或處分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人民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撤銷或變更的制度,是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權利。
違法是處分違反法律;不當是合法但裁量明顯失衡。訴願兩者都審,行政訴訟只審違法。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的救濟方法與期間。機關漏寫時,訴願期限自動從30天放寬到一年。
確認處分形式並蒐證 → 判斷理由是違法或不當 → 30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提訴願書,寫明具體理由。
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僅能主張違法。
訴願不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才依請求金額或種類徵收裁判費,律師費另計。
蒐集處分書、現場錄音錄影、員警編號、目擊證人,並對照處分有無法源依據與裁量是否逾越。
訴願是行政機關內部救濟、審違法+不當、免費;行政訴訟是法院救濟、僅審違法、收裁判費。順序上先訴願後訴訟。
| 維度 | 訴願 |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
|---|---|---|
| 審查違法 | 可 | 可 |
| 審查不當(裁量失衡) | 可 | 不可 |
| 提起期限 | 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漏寫救濟教示放寬為1年) |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 |
| 是否收費 | 免裁判費 | 依請求徵收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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