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09條賦予強制管理之管理人占有不動產的權限,遇抗拒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使強制管理具實際強制力。
Q · 強制管理的管理人來占有我的房子,我能擋嗎?
擋不住。管理人有法院授權的占有權,遇抗拒可請警察協助
依強制執行法第109條,強制管理的管理人為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這個占有權直接來自法院的選任裁定與執行命令,不需要另外打官司取得。遇有抗拒時,管理人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直接請警察協助排除抗拒。但占有範圍限於管理及收益所必要的程度,超出範圍的占有行為,當事人可依第12條聲明異議。
債務人欠錢不還,法院指派管理人來管理他的不動產收租還債。但如果債務人或其他人賴著不走、不配合交出房子呢?這條給了管理人兩把鑰匙:第一,他有權「占有」這棟不動產,法律上的正當性不需要另外爭取;第二,如果有人抗拒,他可以請法院處理,或是直接請警察來幫忙。這不是管理人在仗勢欺人,這是法律給他的工具。沒有這條,強制管理就是一句空話:法院說你的房子歸我管,但你堵在門口我進不去,管個什麼?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了讓「強制」這兩個字真的有強制力。
強制執行法第109條為強制管理的占有授權規範,賦予管理人為管理及收益而占有債務人不動產的權限,並在遇有抗拒時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使「強制管理」自法院裁定後具備實際可執行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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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持有法院的選任裁定和執行命令,他的進入是合法的。你報警的結果很可能是警察確認管理人身分後,反過來協助管理人排除你的抗拒。你可以要求管理人出示法院文件確認身分,但確認合法後就應該配合;拒絕配合的時間越長,對你越不利。
管理人接手後,合法的租約原則上繼續有效,但租金要交給管理人,不是原來的房東。管理人可能在租約到期後不續約。建議保留通知原房東的副本,確認租金支付對象已變更,避免付錯人又被管理人追繳。
不行。占有範圍只限於管理及收益所必要的程度,管理人可以進入、收租、維護建物,但不能丟棄你的個人物品、不能變更用途、更不能自己住進去。超出必要範圍的占有行為,你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賦予強制管理之管理人為管理及收益占有不動產的權限,並在遇抗拒時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使強制管理具強制力。
強制管理是以收取不動產收益(如租金)清償債務,房子留著繼續產生收益;法拍是直接賣掉換現金清償。兩者都是不動產執行方法。
限於管理及收益所必要的程度:可進入、收租、維護建物,但不能丟棄個人物品、變更用途或自己居住。
管理人占有的正當性直接來自法院執行命令,不需要當事人同意,也不需另行起訴取得,是公權力授權的占有。
先口頭說明身分與法院裁定,仍遭拒則向執行法院書面核辦,法院核發命令後持命令請警察協助進入,全程錄影存證。
要求管理人出示選任裁定與執行命令確認身分→拍照錄影記錄屋況→交出鑰匙與文件→對逾越行為依第12條聲明異議。
確認管理人文件後,把租金改交管理人,並保留通知原房東已變更付款對象的副本,避免付錯人被追繳。
不能擅自破門。屋主不在、房子上鎖時應向執行法院報告,由法院決定處理方式,私自破門反而可能讓管理人惹上麻煩。
房東須先取得勝訴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動輒半年;管理人占有權直接來自執行命令,速度差距巨大。
| 面向 | 強制管理(強執法109) | 房東驅逐房客 |
|---|---|---|
| 取得占有的前置程序 | 占有權直接來自法院執行命令,無須另訴 | 須先取得勝訴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
| 速度 | 裁定後即可占有,遇抗拒請警察協助 | 通常半年以上 |
| 抗拒的處理 | 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 另行聲請強制執行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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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處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處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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