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0 條(收益之清償順序)
- 1.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指示其作成分配表分配之。
- 2.債權人對於前項所交數額有異議時,得向執行法院聲明之;如債權人於前項分配表達到後三日內向管理人異議者,管理人應即報請執行法院分配之。
- 3.第一項收益,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聲請,酌留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之數額,命管理人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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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0條規定,強制管理的不動產收益須先扣除管理費用與必需支出,餘額交付債權人,債務人及親屬可聲請酌留生活費。
Q · 房子被強制管理,租金全被拿走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10條第3項,被強制管理的不動產收益,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可向執行法院聲請,酌留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數額,由法院命管理人支付。前提是必須主動提出書面聲請,法院不會自動為你保留。聲請時應載明全家人口數與每月基本開銷,法院依「維持生活所必需」標準裁量,而非維持原有生活水準。
白話解讀
錢從哪裡來、先給誰、你能留多少。這條把強制管理最核心的金流規則講得很清楚。管理人收到租金後,先扣掉管理費用和必要支出(修繕、水電、稅金),剩下的「速交」債權人。如果有好幾個債權人排隊等錢,法院可以叫管理人做分配表,照順序分。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債務人不知道的保命條款:第三項。如果你被強制管理了,家裡老小要吃飯,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從收益裡酌留維持生活的基本費用。法院會命管理人撥給你。你不會被趕盡殺絕,法律給你留了一口飯。但這口飯不會自動送到你面前,你必須主動開口。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0條規範強制管理不動產的收益分配順序:管理人先扣除管理費用及必需支出,餘額速交債權人;多數債權人時得由法院指示作成分配表分配,債權人對分配表得於三日內異議;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並得聲請酌留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構成兼顧清償效率與生存保障的分配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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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第11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強制管理不動產收益的分配順序:先扣成本、再清償債權人,債務人可聲請酌留生活費。
Q2強制管理的租金一定全部給債權人嗎?▾
不是。要先扣管理費用及必需支出,債務人聲請酌留生活費後法院還會再撥一筆給債務人。
Q3債務人怎麼聲請酌留生活費?▾
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載明全家人口與每月基本開銷並附證明,由法院裁量命管理人支付。
Q4債權人覺得分配金額太少能異議嗎?▾
可以。對交付數額得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對分配表則須於送達後三日內異議。
Q5對分配表異議的期限是幾天?▾
三日。自分配表達到(送達)次日起算,逾期即不能再異議。
Q6共同生活之親屬包括誰?▾
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住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等與債務人共同生活者。
Q7酌留生活費聲請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越早聲請越好,法院不會追溯之前已分配給債權人的收益。
Q8管理費用扣太多懷疑灌水怎麼辦?▾
依第111條管理人須提收支計算書,可逐項核對單據並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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