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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10 條(收益之清償順序)

  1. 1.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指示其作成分配表分配之。
  2. 2.債權人對於前項所交數額有異議時,得向執行法院聲明之;如債權人於前項分配表達到後三日內向管理人異議者,管理人應即報請執行法院分配之。
  3. 3.第一項收益,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聲請,酌留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之數額,命管理人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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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0條規定,強制管理的不動產收益須先扣除管理費用與必需支出,餘額交付債權人,債務人及親屬可聲請酌留生活費。

Q · 房子被強制管理,租金全被拿走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10條第3項,被強制管理的不動產收益,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可向執行法院聲請,酌留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數額,由法院命管理人支付。前提是必須主動提出書面聲請,法院不會自動為你保留。聲請時應載明全家人口數與每月基本開銷,法院依「維持生活所必需」標準裁量,而非維持原有生活水準。

白話解讀

錢從哪裡來、先給誰、你能留多少。這條把強制管理最核心的金流規則講得很清楚。管理人收到租金後,先扣掉管理費用和必要支出(修繕、水電、稅金),剩下的「速交」債權人。如果有好幾個債權人排隊等錢,法院可以叫管理人做分配表,照順序分。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債務人不知道的保命條款:第三項。如果你被強制管理了,家裡老小要吃飯,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從收益裡酌留維持生活的基本費用。法院會命管理人撥給你。你不會被趕盡殺絕,法律給你留了一口飯。但這口飯不會自動送到你面前,你必須主動開口。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0條規範強制管理不動產的收益分配順序:管理人先扣除管理費用及必需支出,餘額速交債權人;多數債權人時得由法院指示作成分配表分配,債權人對分配表得於三日內異議;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並得聲請酌留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構成兼顧清償效率與生存保障的分配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共同生活人口數(人)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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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第11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強制管理不動產收益的分配順序:先扣成本、再清償債權人,債務人可聲請酌留生活費。

Q2強制管理的租金一定全部給債權人嗎?

不是。要先扣管理費用及必需支出,債務人聲請酌留生活費後法院還會再撥一筆給債務人。

Q3債務人怎麼聲請酌留生活費?

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載明全家人口與每月基本開銷並附證明,由法院裁量命管理人支付。

Q4債權人覺得分配金額太少能異議嗎?

可以。對交付數額得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對分配表則須於送達後三日內異議。

Q5對分配表異議的期限是幾天?

三日。自分配表達到(送達)次日起算,逾期即不能再異議。

Q6共同生活之親屬包括誰?

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住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等與債務人共同生活者。

Q7酌留生活費聲請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越早聲請越好,法院不會追溯之前已分配給債權人的收益。

Q8管理費用扣太多懷疑灌水怎麼辦?

依第111條管理人須提收支計算書,可逐項核對單據並向法院聲明異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107条(強制管理における収益の配当等)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169조(강제관리 수익의 배당)
🇩🇪 德國ZVG § 155(Zwangsverwaltung – Deckung der Ausgaben und Verteilung der Überschüsse)
🇺🇸 美國Equitable receivership / rents-and-profits receiver(不動產收益之收取與分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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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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