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1條規定,強制管理之管理人應每月或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法院,當事人收到後五日內得聲明異議。
Q · 收到管理人的收支計算書覺得有問題,可以不認嗎?
能,但要在收到後五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111條,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管理人呈報的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五日是不變期間且非常短,逾期未異議即視為接受該期收支內容。異議應以書面具體指出質疑的項目與理由,例如租金收入偏低、支出灌水或管理費比例不合理。
管理人手上經過多少錢,每一筆都要攤在陽光下。這條規定管理人每個月(或業務結束後)必須做一份收支計算書,報給法院,同時送一份給債權人和債務人。這不是選擇性的善意,是強制義務。而且你收到之後不是只能看看就算了:如果你覺得數字有問題,收到後五天內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五天,非常短。這條看似只是行政流程,實際上它是整個強制管理透明度的基石。沒有這份計算書,你根本不知道管理人收了多少租金、花了什麼錢、有沒有中飽私囊。它是你核對管理人有沒有好好做事的唯一工具。
收支計算書是強制管理程序中,管理人就所管理財產(如出租中之不動產)每月或業務終結時所應製作的帳務文件,逐筆列示收入與支出,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它是當事人核對管理人是否善盡職責、有無中飽私囊的唯一制度性工具,債權人或債務人得於接得後五日內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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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11條義務的行為,可直接向執行法院聲報。法院得命管理人限期補交,若仍不配合,即構成更換管理人的具體事證。聲報時宜寫明已等待多久未收到,並附催促管理人的通訊紀錄。
法條規定為五日,實務上無延長規定。但可先在五日內提出概括性異議掛號,註明詳細理由另行補充,法院通常會給合理補充時間。重點是先在五日內把異議掛上號,至少同步將計算書交律師或會計師檢視。
管理人須將收支計算書同時送交執行法院、債權人與債務人三方,並建議以掛號或法院送達方式保留送達回證。
強制管理中管理人按月製作、列示所管理財產收入支出的帳務文件,呈報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債務人。
不拍賣不動產,改由管理人收取其收益(如租金)來清償債權的執行方法。
由執行法院選任、代為管理被執行財產並收取收益之人,負有帳務呈報義務。
當事人不服計算書內容,於接得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書面表示反對的程序權。
收到當天逐項核對 → 有疑問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書面聲明,寫清楚質疑項目與理由。
比對同社區租金行情、各筆支出是否必要、有無異常大額支出、管理費比例是否合理。
向執行法院聲報其未履行第111條義務,附催促紀錄,並可作為更換管理人的事證。
先在五日內提概括性異議掛號、理由另補,同步把計算書交律師或會計師檢視。
前者針對管理人每期帳務(第111條,五日),後者針對最終分配方案(第39條),階段與標的不同。
| 角色 | 對收支計算書的地位 | 權利或義務 | 期限 |
|---|---|---|---|
| 管理人 | 製作並呈報義務人 | 每月或業務終結後繕具並送三方 | 每月或業務終結後 |
| 債權人 | 受監督權人 | 得對內容聲明異議 | 接得後五日內 |
| 債務人 | 受監督權人 | 得對內容聲明異議 | 接得後五日內 |
| 執行法院 | 受報及裁定機關 | 受理呈報與異議並裁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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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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