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1 條(管理人收支計算書之呈送義務)
- 1.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 2.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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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1條規定,強制管理之管理人應每月或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法院,當事人收到後五日內得聲明異議。
Q · 收到管理人的收支計算書覺得有問題,可以不認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1條,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管理人呈報的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五日是不變期間且非常短,逾期未異議即視為接受該期收支內容。異議應以書面具體指出質疑的項目與理由,例如租金收入偏低、支出灌水或管理費比例不合理。
白話解讀
管理人手上經過多少錢,每一筆都要攤在陽光下。這條規定管理人每個月(或業務結束後)必須做一份收支計算書,報給法院,同時送一份給債權人和債務人。這不是選擇性的善意,是強制義務。而且你收到之後不是只能看看就算了:如果你覺得數字有問題,收到後五天內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五天,非常短。這條看似只是行政流程,實際上它是整個強制管理透明度的基石。沒有這份計算書,你根本不知道管理人收了多少租金、花了什麼錢、有沒有中飽私囊。它是你核對管理人有沒有好好做事的唯一工具。
法律定性
收支計算書是強制管理程序中,管理人就所管理財產(如出租中之不動產)每月或業務終結時所應製作的帳務文件,逐筆列示收入與支出,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它是當事人核對管理人是否善盡職責、有無中飽私囊的唯一制度性工具,債權人或債務人得於接得後五日內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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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支計算書是什麼?▾
強制管理中管理人按月製作、列示所管理財產收入與支出的帳務文件,呈報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債務人。
Q2對收支計算書異議的期限多久?▾
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以書面聲明,逾期視為接受該期收支。
Q3管理人一直不交計算書怎麼辦?▾
向執行法院聲報其未履行第111條義務,法院可命限期補交,亦得作為更換管理人的事證。
Q4計算書要送給誰?▾
三方:執行法院、債權人、債務人,三者都要送。
Q5五日內來不及查清楚怎麼辦?▾
先在五日內提出概括性異議掛號,再補充具體理由;重點是異議本身不能遲到。
Q6債務人也可以對計算書異議嗎?▾
可以,債權人或債務人皆有異議權,例如質疑租金定價偏低導致收益縮水。
Q7異議會不會得罪管理人對自己不利?▾
異議是法定權利、由法院判斷,與管理人個人好惡無關,反而促使管理人更謹慎。
Q8逾期沒異議會怎樣?▾
視為接受該期收支內容,事後難以再爭執同一期帳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角色 | 對收支計算書的地位 | 權利或義務 | 期限 |
|---|---|---|---|
| 管理人 | 製作並呈報義務人 | 每月或業務終結後繕具並送三方 | 每月或業務終結後 |
| 債權人 | 受監督權人 | 得對內容聲明異議 | 接得後五日內 |
| 債務人 | 受監督權人 | 得對內容聲明異議 | 接得後五日內 |
| 執行法院 | 受報及裁定機關 | 受理呈報與異議並裁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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