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強制執行法
第 111 條
(管理人收支計算書之呈送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
繕具
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
債權人
及
債務人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
異議
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4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