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1 條(管理人收支計算書之呈送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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