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2 條(強制管理之終結)
- 1.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
- 2.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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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12 條規定,不動產收益清償債權及費用後應終結強制管理;扣除成本後無賸餘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該程序。
Q · 房子被強制管理收租,什麼情況會結束?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2 條有兩種結束方式:第一項是債權額與費用已從不動產收益受清償,執行法院應「終結」強制管理;第二項是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必需支出後已無賸餘可能,執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終結是任務完成,撤銷是宣告此路不通,債權人通常會改聲請拍賣。
白話解讀
債權人透過法院派管理人去收你不動產的租金、營收來還債,這叫強制管理。但這個機制有兩個剎車閥。第一個:錢還完了,法院必須馬上結束,不能多收一天。第二個更殘酷:如果你的不動產根本收不到什麼錢,扣掉管理費和必要支出之後連一塊錢都剩不下來,法院會直接撤銷整個程序。撤銷不是結束,是宣告失敗。對債權人來說,這代表強制管理這條路走不通,得回頭考慮拍賣。對債務人來說,這可能是暫時喘息,也可能是更大風暴的前奏,因為債權人下一步通常就是聲請拍賣你的房子。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112 條規範強制管理的兩種法定退場機制:一為債權及費用已受清償後的「終結」,二為收益扣除成本後無賸餘可能時執行法院依職權的「撤銷」,是判斷強制管理應否繼續、或轉向拍賣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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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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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管理什麼時候會終結?▾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2 條第一項,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費用已從不動產收益受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即終結。
Q2強制管理什麼情況會被撤銷?▾
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支出後已無賸餘可能時,執行法院應依第二項撤銷強制管理程序。
Q3強制管理被撤銷後還能拍賣嗎?▾
可以。撤銷只代表此路不通,債權人可另行聲請拍賣同一筆不動產。
Q4終結和撤銷有什麼差別?▾
終結是債已清償的任務完成;撤銷是收益不足成本的失敗退場,後者債權人通常轉拍賣。
Q5誰可以聲請終結或撤銷強制管理?▾
由執行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為之;債權人可在收益不足時主動聲請轉換。
Q6強制管理收支怎麼計算有沒有賸餘?▾
以不動產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支出,若結果無賸餘可能即構成撤銷事由。
Q7債務人能用低價出租規避強制管理嗎?▾
難。管理人與法院得依市場行情重新評估租金,刻意壓低租約恐被解除。
Q8強制管理失敗轉拍賣要重新聲請嗎?▾
需另行聲請拍賣,撤銷裁定確定後越快聲請越好,避免不動產持續折損壓低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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