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3 條(動產執行規定之準用)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規定,不動產執行專節未規定者,準用動產執行之規定,但須依不動產特性調整。
Q · 不動產執行沒寫到的程序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不動產執行專節沒特別規定的程序問題,全部準用動產執行的規定。但「準用」不是「適用」,法院會依不動產的特性(登記制度、無法搬移交付)做必要調整,不是把動產規定原封不動搬過來。
白話解讀
整部強制執行法裡,不動產執行有自己的專節規定,但不可能把每個細節都寫一遍。這條是一座橋:凡是不動產執行專節沒特別寫到的程序問題,全部回去看動產執行那一節怎麼做。查封方法、拍賣流程、分配規則,如果不動產專節沒講,就照動產的規矩走。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話的技術條文,但它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比你想像的多:到底哪些動產規定可以被「準用」到不動產上?準用的時候要不要打折?房子跟手錶的執行邏輯畢竟不一樣,硬套有時候會出問題。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為不動產執行的準用銜接條款,明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於本節無特別規定時,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以一條規定填補不動產專節的程序縫隙,避免重複立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執行法第113條在規定什麼?▾
不動產執行專節沒寫到的程序,準用動產執行的規定。
Q2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一字不改照搬,準用是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辦理,法院可依不動產特性調整。
Q3哪些動產執行規定常被準用到不動產?▾
聲明異議、第三人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參與分配、分配表異議之訴等通用程序。
Q4不動產查封可以準用動產的搬移嗎?▾
不行,不動產無法搬移,準用時改為查封登記,這就是準用須調整的典型。
Q5船舶執行跟本條有關係嗎?▾
有,船舶執行準用不動產執行,不動產又準用動產執行,形成三層準用鏈。
Q6主張準用要怎麼寫聲明異議?▾
精準指出不動產專節未規定該事項、應準用動產執行第X條,比泛稱程序違法有力。
Q7第113條準用有沒有界限?▾
有,僅限性質相容者,不動產有登記、鑑價、底價、拍賣公告等專屬規定不被取代。
Q8民國85年這條改了什麼?▾
將「除本章有規定外」修正為「除本節有規定外」,配合全文修正的章節體例調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