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4 條(船舶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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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4條規定海商法所定船舶準用不動產執行,且航行中仍得強制執行,突破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禁止扣押原則。
Q · 船已經要出海了,還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能。第二項規定航行中仍可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二項,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至航行完成時止,仍得對船舶為強制執行,明文突破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禁止扣押的原則。但第三項限制:若僅持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執行名義,原則上不適用,除非屬海商法第4條第1項但書情形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船是會動的不動產。法律上,海商法定義的船舶在強制執行時被當作不動產來處理,因為它的價值和登記制度跟不動產類似。但船跟房子有一個根本差異:它會開走。所以這條做了一個在全世界海事法都很獨特的設計:即使船長已經完成發航準備、甚至船已經在航行途中,法院仍然可以對它強制執行。這直接推翻了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船舶不得扣押」的原則。立法者的邏輯很直白:船一旦出海,債權人可能永遠追不到。所以執行的手必須比船跑得快。第三項再拉了一條界線:雖然航行中可以執行,但如果你拿的只是假扣押或假處分這種保全程序的裁定,原則上不能在航行中動手,除非涉及海商法第4條但書的情形或船舶碰撞損害賠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海商法法規
- 強制執行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損害賠償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海商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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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