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14 條(船舶之強制執行)

  1. 1.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
  2. 2.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完成時止,仍得為之。
  3. 3.前項強制執行,除海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外,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不適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4條規定海商法所定船舶準用不動產執行,且航行中仍得強制執行,突破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禁止扣押原則。

Q · 船已經要出海了,還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二項,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至航行完成時止,仍得對船舶為強制執行,明文突破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禁止扣押的原則。但第三項限制:若僅持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執行名義,原則上不適用,除非屬海商法第4條第1項但書情形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船是會動的不動產。法律上,海商法定義的船舶在強制執行時被當作不動產來處理,因為它的價值和登記制度跟不動產類似。但船跟房子有一個根本差異:它會開走。所以這條做了一個在全世界海事法都很獨特的設計:即使船長已經完成發航準備、甚至船已經在航行途中,法院仍然可以對它強制執行。這直接推翻了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船舶不得扣押」的原則。立法者的邏輯很直白:船一旦出海,債權人可能永遠追不到。所以執行的手必須比船跑得快。第三項再拉了一條界線:雖然航行中可以執行,但如果你拿的只是假扣押或假處分這種保全程序的裁定,原則上不能在航行中動手,除非涉及海商法第4條但書的情形或船舶碰撞損害賠償。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為船舶強制執行的基礎規範,確立海商法所定船舶(含建造中船舶)準用不動產執行規定,並設計三層架構:第一項建立準不動產執行框架、第二項允許航行中執行以突破海商法第4條禁止扣押、第三項將保全程序原則排除於航行中適用之外,平衡航運自由與債權人執行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已經開走了還能追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規定,自發航準備完成到航行完成的整段期間都可以對船舶強制執行。但實務上航行中查封需靠港才能物理控制,通常向船舶下一個預定停靠港的法院聲請囑託執行。若船跑到國外,需在當地法院另行聲請承認台灣的執行名義,程序複雜很多,盡量在船還在國內港口時動手。

Q2建造中的船跟已經在跑的船,執行有什麼不同?

法律上準用的執行規定相同,但實務差異很大。建造中的船沒有國籍文書可扣留、不航行所以不需考慮停泊,但要確認造船合約所有權歸屬與抵押權設定。建造中船舶價值鑑定困難,完工百分比、材料市價、船塢佔用成本都影響估價,直接關係拍賣底價設定。

Q3強制執行法第114條是什麼?

規範海商法所定船舶(含建造中船舶)的強制執行,準用不動產執行,並允許航行中執行,是船舶執行的總開關。

Q4什麼叫船舶準用不動產執行?

因船舶價值高且有登記制度,法律比照不動產執行程序處理,但保留扣留國籍文書、准許航行等專屬規定。

Q5發航準備完成是什麼時點?

船舶完成裝載補給文件等出航前準備的時點,自此至航行完成都還能對船強制執行。

Q6船舶執行跟一般不動產執行差在哪?

船會移動,需扣留國籍文書、有准許航行與擔保撤封制度,並涉及外國船舶優先抵押爭議,這些不動產執行都沒有。

Q7船舶強制執行怎麼聲請?

取得執行名義 → 掌握船舶停泊計畫 → 向所在地或停靠港法院聲請查封 → 同時請求扣留國籍文書。

Q8怎麼防止被查封的船開走?

依第114-1條於查封時聲請扣留船舶國籍文書,船無合法文書原則不得出港。

Q9船在航行中怎麼執行?

通常向船舶下一個預定停靠港的法院聲請囑託執行,靠港時取得物理控制。

Q10建造中船舶怎麼估價拍賣?

依完工百分比、材料市價、船塢佔用成本綜合鑑定,估價困難直接影響拍賣底價設定。

Q11強制執行法114條 vs 海商法第4條哪個優先?

強制執行程序中本條第二項優先,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禁止扣押原則對確定判決執行讓路。

Q12假扣押 vs 確定判決,航行中執行差在哪?

確定判決航行中可執行;假扣押等保全程序原則被第三項排除,除碰撞或海商法4條但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hipping_in_voyagegeneral_immovable
執行名義要件確定判決等可執行;保全程序原則排除(除碰撞/海商4條但書)依執行名義一般規定,無航行限制
標的物理控制需扣留國籍文書、必要時靠港才能物理控制不動產固定,查封登記即生效力
特殊程序准許航行、擔保撤封、外國船優先抵押爭議處理無此類專屬程序
時間敏感度極高,船可數小時內離開管轄低,標的不會移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12条以下(船舶に対する強制執行)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172조 이하(선박에 대한 강제집행)
🇨🇳 中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扣押与拍卖)
🇺🇸 美國Supplemental Rules for Admiralty or Maritime Claims, Rule C(船舶對物訴訟扣押 in rem arr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