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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14 條(船舶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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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
  2. 2.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完成時止,仍得為之。
  3. 3.前項強制執行,除海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外,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4條規定海商法所定船舶準用不動產執行,且航行中仍得強制執行,突破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禁止扣押原則。

Q · 船已經要出海了,還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能。第二項規定航行中仍可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二項,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至航行完成時止,仍得對船舶為強制執行,明文突破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禁止扣押的原則。但第三項限制:若僅持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執行名義,原則上不適用,除非屬海商法第4條第1項但書情形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船是會動的不動產。法律上,海商法定義的船舶在強制執行時被當作不動產來處理,因為它的價值和登記制度跟不動產類似。但船跟房子有一個根本差異:它會開走。所以這條做了一個在全世界海事法都很獨特的設計:即使船長已經完成發航準備、甚至船已經在航行途中,法院仍然可以對它強制執行。這直接推翻了海商法第4條「航行中船舶不得扣押」的原則。立法者的邏輯很直白:船一旦出海,債權人可能永遠追不到。所以執行的手必須比船跑得快。第三項再拉了一條界線:雖然航行中可以執行,但如果你拿的只是假扣押或假處分這種保全程序的裁定,原則上不能在航行中動手,除非涉及海商法第4條但書的情形或船舶碰撞損害賠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海商法法規
  • 強制執行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損害賠償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海商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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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規定:「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對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