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4 條
- 1.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但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 2.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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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條限制船舶發航準備完成後至次一停泊港前的扣押,但本航次必要債務與碰撞損害不在此限。
Q · 船要開走了,我能不能扣住它求償?
依海商法第4條,船舶從發航準備完成那一刻起,到航行至次一停泊港為止,原則上不得實施保全程序的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但有兩個例外仍可扣船:一是「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如本航次的港口費、燃料費、船員薪資、補給),二是「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國境內航行的船舶,保全程序還可用「揭示方法」(在船上張貼公告)執行,程序更快。
白話解讀
船是會動的資產,這個特性在債權執行上創造了一個世界級難題:船一但離港,你的保全令狀追不到。但反過來,如果債權人可以隨時扣住一艘準備發航的船,海運業會直接癱瘓(滿船貨物、船員、旅客都得等你打完官司)。這條給出台灣的答案:船舶準備好要發航那一刻起,到它開到下一個停靠港為止,原則上不能被扣押或假處分。聽起來對債權人很不利,但這條保留兩個但書:因為「要讓這趟航行能跑得了」所產生的債務(例如港口費、燃料費、船員薪水),還有因為碰撞造成的損害,仍然可以扣船。簡單說:船東「為了這趟航行」欠的錢,跑不掉;船東其他生意上欠的錢,船一發航你就得等。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條為船舶保全程序的時點限制規範,以「發航準備完成」至「航行至次一停泊港」為禁止扣押期間,並保留「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與「船舶碰撞損害」兩種但書例外,在航運效率與債權保全之間建立平衡,另就國境內航行船舶設揭示執行之特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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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要開走了還能扣船嗎?▾
發航準備完成後原則不能,僅本航次必要債務或碰撞損害例外。
Q2什麼是發航準備完成?▾
船已完成裝載、船員到齊、準備出港的時點,比多數人想像的早,不是船離港那一刻。
Q3燃料費沒收到能扣船嗎?▾
能。燃料費屬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是但書第一種例外。
Q4兩船碰撞能扣對方船嗎?▾
能。碰撞損害是但書第二種例外,發航後仍可聲請扣押。
Q5國內航行的船怎麼扣?▾
依第2項以揭示方法(張貼公告)執行即生效,不必物理扣住。
Q6錯過發航時點還有機會嗎?▾
非但書債權須等船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才能重啟保全程序。
Q7扣船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船舶停泊港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可主張海商法第4條第2項。
Q8船舶扣押和海事優先權有關嗎?▾
有。使航行可能之債務多與海商法第24條海事優先權範圍重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債權類型 | 發航準備完成後能否扣船 | 依據 |
|---|---|---|
| 本航次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燃料、港口費、船員薪資) | 可(但書一) | 海商法第4條但書前段 |
| 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 | 可(但書二) | 海商法第4條但書後段 |
| 船東其他生意往來舊帳、契約違約金 | 不可,須等次一停泊港 | 海商法第4條本文 |
| 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 | 得以揭示方法執行 | 海商法第4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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