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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4 條

  1. 1.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但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2. 2.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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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條限制船舶發航準備完成後至次一停泊港前的扣押,但本航次必要債務與碰撞損害不在此限。

Q · 船要開走了,我能不能扣住它求償?

依海商法第4條,船舶從發航準備完成那一刻起,到航行至次一停泊港為止,原則上不得實施保全程序的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但有兩個例外仍可扣船:一是「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如本航次的港口費、燃料費、船員薪資、補給),二是「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國境內航行的船舶,保全程序還可用「揭示方法」(在船上張貼公告)執行,程序更快。

白話解讀

船是會動的資產,這個特性在債權執行上創造了一個世界級難題:船一但離港,你的保全令狀追不到。但反過來,如果債權人可以隨時扣住一艘準備發航的船,海運業會直接癱瘓(滿船貨物、船員、旅客都得等你打完官司)。這條給出台灣的答案:船舶準備好要發航那一刻起,到它開到下一個停靠港為止,原則上不能被扣押或假處分。聽起來對債權人很不利,但這條保留兩個但書:因為「要讓這趟航行能跑得了」所產生的債務(例如港口費、燃料費、船員薪水),還有因為碰撞造成的損害,仍然可以扣船。簡單說:船東「為了這趟航行」欠的錢,跑不掉;船東其他生意上欠的錢,船一發航你就得等。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條為船舶保全程序的時點限制規範,以「發航準備完成」至「航行至次一停泊港」為禁止扣押期間,並保留「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與「船舶碰撞損害」兩種但書例外,在航運效率與債權保全之間建立平衡,另就國境內航行船舶設揭示執行之特別方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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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準備要開走,我怎麼判斷能不能扣?

先看時點,再看債權性質。如果發航準備還沒完成,幾乎所有正當債權都能聲請假扣押。發航準備完成後,只有「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本航次的燃料費、港口費、船員薪水、補給)和「船舶碰撞損害」可以扣。其他債權必須等船靠下一個港。內行人提示:聲請狀裡要把債權性質寫清楚,明確指向但書條件,否則法院不會准。

Q2國內航行的船怎麼扣?

本條第2項特別規定,國境內航行船舶的保全程序可以「揭示方法」執行,也就是在船上張貼扣押公告即生效,不需要實際派執行員扣住船。這在漁船、內海客輪案件中很常用,程序比一般扣押快很多。內行人提示:聲請時要特別註明「依海商法第4條第2項以揭示方法執行」,避免法院套用一般扣押程序拖延。

Q3海商法第4條是什麼?

規範船舶保全程序的時點限制,發航準備完成後至次一停泊港前原則不得扣船,留本航次債務與碰撞損害兩例外。

Q4發航準備完成是什麼意思?

船已完成裝載、船員到齊、具備出港的客觀狀態之時點,是禁止扣押期間的起算點,比船離港更早。

Q5什麼叫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

為使本航次得以進行所生的必要費用,如港口費、燃料費、船員薪資、補給,屬但書第一種例外。

Q6揭示方法執行是什麼?

對國境內航行船舶,在船上張貼扣押公告即生效,不必物理扣留,是第4條第2項的特別執行方式。

Q7船要開走怎麼扣船?

查發航時點 → 確認債權是否屬但書 → 向停泊港法院聲請假扣押,國內航行船舶可主張揭示方法執行。

Q8怎麼判斷我的債權能不能扣船?

發航準備完成前幾乎都能扣;完成後只有本航次必要債務與碰撞損害可扣,其他須等次一停泊港。

Q9扣船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船舶停泊港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聲請狀明確引用海商法第4條並指向但書條件。

Q10扣船要準備擔保金嗎?

假扣押原則須提供擔保,金額由法院裁定;本案債權時效多為1年,須及早併行本案訴訟。

Q11本航次債務 vs 一般往來舊帳,扣船差在哪?

本航次使航行可能之債務發航後仍可扣;一般生意舊帳發航後不可扣,須等次一停泊港。

Q12海商法第4條 vs 民訴假扣押差在哪?

民訴第522條是假扣押一般規定,海商法第4條是船舶的特別時點限制,優先適用於船舶保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債權類型發航準備完成後能否扣船依據
本航次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燃料、港口費、船員薪資)可(但書一)海商法第4條但書前段
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可(但書二)海商法第4條但書後段
船東其他生意往來舊帳、契約違約金不可,須等次一停泊港海商法第4條本文
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得以揭示方法執行海商法第4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船舶執行)・商法海商編;航行中の船舶差押え制限は1952年船舶仮差押条約の枠組みに対応
🇰🇷 韓國민사집행법상 선박집행 및 상법 해상편(항해 준비 선박 보전 제한)
🇨🇳 中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章(船舶扣押与拍卖)
🇩🇪 德國ZPO § 917 Abs. 2(Arrestgrund bei Schiffen)i.V.m. internationalem Arrestübereinkommen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saisie conservatoire des navires(Conventions de 1952/1999)
🇺🇸 美國Supplemental Rules for Admiralty or Maritime Claims, Rule C(arrest in rem)/ Rule B(maritime atta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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